各系部:
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,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,根据《关于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和待遇的通知》(宁人社〔2011〕293号)的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现就提高我校学生校外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通知如下:
一、校外门诊医疗、产前检查费用,报销比例由60%提高到70%,上不封顶,取消逐次递减。人身意外伤害报销比例由80%提高到100%。
二、重大疾病(包括恶性肿瘤、重症尿毒症、器官移植、血友病、再生障碍性贫血、系统性红斑狼疮、精神病、肺结核),根据居民医保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,按80%报销,上不封顶。
三、本通知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。
财务处 后勤处
二〇一三年三月一日